落实责任意识 推动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P1.安全为了谁
做好安全工作是对员工生命的保护,也是对企业财产的保全。
财产是企业的,可生命是员工自己的,保住安全也就保住了自己的生命健康,企业、员工都是受益者。
安全培训是对员工最大的福利,安全管理是对员工最好的关怀。
时刻谨记安全就是福利,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一切。
安全的最大受益者就是自己。
P2.做到四不伤害
01.不伤害自己
是我们工作中必须做到的最低标准。
意识上不伤害自己
行为上不伤害自己
技能上不伤害自己
02.不伤害别人
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伤害是把双刃剑,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在刺向自己。
03.不被他人伤害
是难以做到但是又必须做到的职业规范,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是不被他人伤害的关键。
04.不让别人受到伤害
使“三不伤害”发展到团队安全的新阶段,“一人把关一人安,众人把关稳如山”。
P3.拒绝“三违”作业
01.不违章作业
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流程,杜绝违章作业。
02.不违反劳动纪律
不违反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包括正常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在禁烟场所吸烟,不擅离岗位,工作时间办私事等。
03.不违章指挥
作为领导,在安排、指挥、监护生产作业时,不能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作为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
P4.学会安全
面对死亡情形,人们才会意识到生命的可贵。
因为知道生命珍贵,人们才会尽可能地躲避灾难,预防事故。
当大难临头,人们会靠着顽强的生命意志创造奇迹。
生命对我们只有一次,它只有精彩的演出,没有重复的彩排。
安全学习认认真真,工作才能踏踏实实,生活才会实实在在。
安全管理人员也要履职尽责
01.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其实并未明确规定,而是由官方解读。这次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出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车间管理部门、行政办公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0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处罚上一年工作收入的3、4、6、8(30%、40%、60%、80%)。
本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的,处罚上一年工作收入的4、6、8、10(40%、60%、80%、100%),处罚力度有所上升,同时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也规定了处罚额度。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03.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04.安全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